被告可在答辩状中举证反驳原告的不实诉状,或在法庭辩论中提供证据。民事诉讼法规定,人民应在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,被告应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。答辩状应记明被告个人或组织的相关信息。法庭辩论按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的顺序进行,最后征询各方最后意见。
法律分析
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诉状不真实,可以在递交的答辩状列举事实证明。
或者被告可以在审理的辩论环节举证反驳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:
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,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。
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方式;
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。
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。
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,不影响人民审理。
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:
(一)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;
(二)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;
(三)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;
(四)互相辩论。
法庭辩论终结,由审判长按照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。
拓展延伸
应对虚假陈述原告的策略
应对虚假陈述原告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。首先,会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,确保只有真实、可信的证据被采纳和使用。其次,可能会采取调查措施,例如聆听证人证言、调阅相关文件等,以获取更多的证据信息。此外,可能会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其陈述,或者要求其提供证人作证。在庭审过程中,还会通过交叉询问等方式对原告进行质证,以揭示其虚假陈述的破绽。最后,如果确定原告的陈述存在虚假,可能会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,例如撤销其诉讼请求、要求其支付诉讼费用或赔偿对方的损失等。通过这些策略,能够有效地应对虚假陈述原告,维护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。
结语
被告对于原告的诉状的真实性有异议时,可以在递交的答辩状中列举事实证明,或者在审理的辩论环节举证反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,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,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。答辩状应当包括被告的个人或组织信息,并发送给原告。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会影响的审理。法庭辩论按照一定顺序进行,包括原告发言、被告答辩、第三人发言或答辩以及互相辩论。最后,会征询各方最后意见。对于虚假陈述原告会采取严格的证据审查、调查措施以及质证等手段,并可能对虚假陈述原告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。通过这些策略,维护司法公正和诚信原则。
法律依据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
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,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。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所、联系方式;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、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职务、联系方式。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。
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,不影响人民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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