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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有哪些行为

来源:桥徳财经网

法律分析: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1、挪用公司资金;

2、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存储;

3、未经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,向别人借款或者以公司财产为提供担保;

4、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交易;

5、未经股东大会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别人谋取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者为别人经营与公司类似的业务;

6、接受别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属于自己;

7、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
8、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

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,给公司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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